台灣神隆:本公司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4 19:18
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8/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02/08/06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註2。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者,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含私募)時(如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
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因員工紅利發
行新股,員工認股權調整公式中列為分子之每股繳款額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3)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時,
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含私募)時(如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
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2)依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次修訂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若經董事會追認通過時無任何更動,
本公司將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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