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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德:代子公司群億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6 16:05


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1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華田光電(成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聯屬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103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43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43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所需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9365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783

5.計息方式:

每月繳息,按年利率5%計息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一次性還款

(2)日期:

自借款日起一年為限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543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9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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