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證:澄清有關大眾媒體報導-工商時報10月22日A17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22
2.公司名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6.報導內容:媒體報導本公司95年度營所稅攤提商譽敗訴
7.發生緣由:
有關「95年度營所稅攤提商譽 群益金鼎證 判補稅4.27億...」報導所稱本公司
併購瑞豐等8家券商,當年度可攤提商譽遭國稅局全部剔除,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
公司敗訴,事實上有關補稅金額4.27億中屬於商譽遭補稅金額係為0.16億,其餘
則為發行認購售權證避險損失遭剔除等的補稅金額,並非報導所稱商譽遭剔除所
產生之補稅金額。
本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需補徵之稅額
,本公司業已於發生年度全數提列並繳清,是以該訴訟案件之結果不會對本公司
造成損失亦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針對本案判決結果,擬研議後另採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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