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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13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
@ 股1,0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
@ 1020036390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102年10月16日經授商字第
@ 1020121142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貳、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118,147,611股,每股面額10元,計
@ 1,181,476,110元。
@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10
@ 元,計10,000,000元。
@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119,147,611股,每股面額10元,計
@ 1,191,476,110元。
@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
@ 除依本辦法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
@ 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五、(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 (1).依信託約定,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
@ 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
@ 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處分。但本辦法另有規
@ 範者,則從其規範。
@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表決權,皆由交付信託
@ 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達
@ 成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
@ 受領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4).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終
@ 止或解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之代理授權辦理交付信
@ 託事宜時,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
@ 銷。
@ (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
@ 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
@ 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
@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參、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於102年11月14日(星期四)起採無實
@ 體發行,並依本公司10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
@ 交付信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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