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鼎: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現增募集期間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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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16
2.公司名稱:京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102年10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1499號函核准延長三個月。
6.因應措施:就延長募集期間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分,出具承諾書如下:
本公司102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2年8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3751號函申
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14元溢價發行,並訂定102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11日
為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期間且暫訂11月12至11月13日為特定人繳款期間。惟有鑒於原
定特定人繳款期間僅有兩日,且繳款金額亦未確定,因此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又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須於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募足股款,故擬申請延長募資期間,以免違反該準則規定。若因
此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等權利受損,且就其權利受損部分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者,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負責人:劉應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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