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投資觀光旅館 未依期限或計畫用途使用將限期出售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11)日表示,對於陸資來台投資觀光旅館,有關不動產的取得及後續使用,已訂有完整的管理配套措施,基於兩岸土地資源及管理制度有所差異,未來將秉持適度開放與有效管理的原則,適時檢視並強化現行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相關管理機制。
日前媒體報導,指中國人來台投資旅館業,可以買土地蓋房子,我國業者赴中國卻只能租地,建議政府應建立中資退場機制。
對此,內政部表示,針對陸資來台投資觀光旅館取得及使用不動產,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定期稽查使用情形,未依核定期限或計畫用途使用者,即廢止許可,並限期出售,逾期未出售則逕為標售。
內政部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觀光旅館業,陸資為觀光旅館之開發或經營需要,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同意,並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初審,報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查許可後取得所需之不動產。
內政部表示,為能確保陸資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後,依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依許可辦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如發現有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或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並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出售,逾期未出售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為標售。
此外,依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觀光旅館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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