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生活

巨星國際控股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鉅亨網新聞中心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D條,本公司就股東提名參選本公司董事(「董事」)人選訂有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章程細則」)規範的程式。

章程細則第85條規定,除董事之外,除非獲得董事提名參選,否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的人士不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一位有資格出席該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非獲提名者)簽署書面通知表示有意提名該人士參選,且被提名者亦簽署書面通知表示愿意參選,並將該(等)通知遞交本公司總辦事處,惟最短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七天。倘遞交該通知時已發出進行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則遞交該(等)通知的期限,為發出進行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日期後直至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七天的任何日期。

因此,倘本公司股東有意提名除董事外的人士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建議」),則必須將建議所載的書面通知及其聯絡資料,送達本公司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閔行區莘建東路58號2棟805室。

此外,上述通知應隨附(a)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述的建議董事履歷資料及有關其他資料(例如,聯絡詳情,包括住宅地址及電話號碼,以及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及(b)建議董事簽署的書面通知,確認其選舉意愿、其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準確及完整地披露的履歷詳情以及其同意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披露其履歷詳情。

於收到上述通知後,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刊發公告或發行補充通函,分別載有(其中包括)建議董事的履歷資料。

本程式須待董事會不時審閱並將刊登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yestarcorp.com。

附注: 股東可參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com.hk)所載的上市規則第13.51(2)條。

T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