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精密: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公司負責人不起訴處分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
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偵續字第899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對本公司負責人盧國棟不起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負責人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嗣經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部分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仍
應為不起訴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
並無直接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