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
1.一部請求收回其所有特別股107,526仟股中之526仟股,每股9.3元,計4,891,800元。
2.請求支付97年度之股息,計17,501,496元。
(3)本案係一部請求,中華開發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107,000仟股,
以每股9.3元計,合計995,100,000元)及股息(98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
以年利率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3日
下午2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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