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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09/1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致和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致和證券」)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
上午11時3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
(2)致和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
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3)致和證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一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至民
國101年1月19日止,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
,合計26,281,800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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