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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福地產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

鉅亨網新聞中心

引言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中《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發行人必須設立一個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及主要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發行人之董事會應書面訂明提名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以清楚界定該委員會的職權及責任。

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成立並按上市規則要求采納了委員會的職權范圍。

職權范圍

1. 成員

1.1 委員會須由不可少於三名成員(「成員」)組成。大部分成員須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1.2 成員須由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不時委任。

1.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成員或董事會主席(若彼為成員之一)。

1.4 委員會之秘書(「秘書」)由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出任。

2. 出席會議

2.1 應委員會之邀請,董事會主席、外聘顧問及其他具相關知識、經驗及專長的人士可出席委員會任何會議(「會議」)之全部或部份。

2.2 只有成員方有權於會議上投票表決。

3. 會議

3.1 委員會每年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2 會議之通告均須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日向成員發出,惟全體成員一致豁免有關通告或同意短期通知則除外。會議之通告可以書面或口頭(無論是通過電話或以其他方式)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發出。

3.3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3.4 會議可由成員親身出席、透過電話或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成員可以會議電話或其他可以讓全部與會人士互相聽見說話內容之類似通訊器材參與會議。

3.5 於會議提呈之委員會決議案須經由出席成員以大多數票通過。

3.6 經由全體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之合法性及有效性等同於正式召開及舉行之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案,並可由數份同樣形式之檔案組成,各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簽署。

3.7 完整會議記錄由秘書備存。會議結束後,須於合理時段內將會議記錄之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予全體成員以供審閱及存檔。該等會議記錄應開放予董事查閱。

3.8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載關於董事會議及會議議事程式適用於委員會會議及會議議事程式(以適用者為限,且沒與職權范圍條文不一致。)

4. 角色、職責及權力

委員會之角色、職責及權力如下:

4.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並就任何為輔助企業規則之董事會的建議變動提出推薦;

4.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挑選或向董事會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

4.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

4.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繼任計劃(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一職)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 權限

5.1 有需要時委員會可經秘書安排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以執行職責,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5.2 委員會須獲提供足夠資源以便履行職責。

6. 匯報責任

6.1 委員會應在會議後的下一個董事會會議上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發現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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