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業經102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
股利120,714,000元,茲訂定102年7月16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依分派權利
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3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
止(未滿一元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
金股利金額在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領取。
二、特此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