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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 經部:僅開放印刷及輔助業 未含出版業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2013-06-21 20:30


針對ECFA服務貿易協議中有關印刷及其輔助業開放內涵,經濟部表示,我方僅開放印刷及輔助業,未包含出版業。而考量服務業具有漸進式自由化特性,及我方業界實務需求,ECFA服務貿易協議文本中規定,雙方未來可在相互同意下,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諮商,並要求大陸方面加速放寬出版業相關規定。

針對ECFA服務貿易協議中有關印刷及其輔助業開放內涵,經濟部表示,我方僅開放印刷及輔助業,未包含出版業,開放內容僅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從事印刷及其輔助業之服務,包括印刷及印前設計、排版、校對或印後裝訂等輔助工序,出版業並未納入我方承諾開放範圍。


經濟部指出,我方所承諾大陸開放內容僅限於投資台灣現有事業,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係屬有條件開放,並非全面開放。至於陸方開放內容包括: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企業,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業務,以及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此外,陸方本次開放內容,也僅限於印刷業,未開放出版業。因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在兩岸均歸屬製造業範疇,惟依據國際間FTA實務,多在服務貿易協議商談中協商雙方投資開放程度。目前台灣對於僑外資來台投資印刷業沒有限制。

為提高投資自由度,擴大印刷業營運規模及就業,並藉由兩岸合資經營,策略性交叉持股,有助企業在台或在大陸經營,經濟部規劃有條件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印刷製造業,並向大陸要求開放市場。

經濟部表示,ECFA服務貿易協議已爭取到大陸開放印前服務及包裝印刷市場,及降低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額。兩岸對出版相關行業管理制度不同,例如大陸方面設有印製許可證(準印證)制度,我方對於陸資來台投資採逐案審查,故協商上應兼顧雙方立場並務實爭取產業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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