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違新聞自由 五新聞團體要求刪修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8 16:47
《中國新聞學會》等5個新聞公協會團體,今天聯袂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認為其中有若干條文危害了新聞自由,違反憲法第11條基本精神之疑慮,籲請立院審酌修改。
這幾個新聞團體負責人包括《中國新聞學會》、《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理事長成嘉玲,《台北市報業公會》理事長林聖芬,《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馬長生,以及《中華民國廣播事業協會》理事長廖婉池等人,聯袂拜會王金平院長,表達對《反媒體壟斷法》若干條文不妥之看法。
成理事長強調,過去新聞界前輩經過多年的爭取,好不容易廢止了《出版法》,實不宜再「借屍還魂」,傷害新聞前輩所努力爭取的「新聞自由」。加以若干法條之內容予人有規範「模糊」之感,果真施行,恐將「窒礙難行」,且有選擇性執法之疑慮。因此,五個新聞團體籲請立法院審酌修改,以維護我國得之不易的新聞自由國際形象。
成嘉玲理事長表示,防制媒體壟斷應否立法固有繼續討論的空間,但以NCC並非平面媒體主管機關,《反媒體壟斷法》卻賦予其管轄之權,恐有箝制新聞自由,違法擴權及違憲之嫌。
5個新聞團體並發表共同聲明,還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包括:1.將第20條刪除,回歸第19條之規範。至於20條所涉「損害權益」問題,回歸民、刑法規範即可。2.第22條「推定為過失」建議刪除。3.將第29條之「品味」字眼予以刪除。另將「向主管機關書面報告」之規定,予以刪除,或改為「留存備查」。4.第25條第六項之準用條款,建議刪除。5.第21條,經營「新聞紙或以新聞資訊與時事評論為主要內容之雜誌」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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