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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核定稅捐 把握30日復查期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雖然法律對於以郵戳日期,或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並無明文規定,但為維護人民權益,財政部特別規定凡是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所以納稅義務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就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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