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華」自2013.06.17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股票代號:8077)19,712,762股(不含私募46,577,198股)自102年6月17日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一、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因99年第1季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中心於99年5月3日以證櫃監字第0990200545號公告,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該公司上櫃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迄今。又該公司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淨值亦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核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第5項第1款之情事,本中心爰依規定於100年5月4日以證櫃監字第1000011227號公告,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時,應先收足款券及每30分鐘撮合1次之分盤方式交易始得受理委託買賣迄今。
二、其後因該公司於102年6月11日發生向法院聲請重整情事,核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爰於102年6月13日以證櫃監字第1020200562號公告自102年6月17日起,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時,併案應繼續先收足款券及每30分鐘撮合1次之分盤方式交易始得辦理買賣。
三、今因該公司於102年6月1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該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核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款「有公司法第282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之情事,爰依規定公告自102年6月17日起,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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