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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代子公司公告因情事變更致資金貸與超限之改善計畫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13

2.公司名稱:太倉鑫昌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間接持股100%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金管證審

字第1040054006號函辦理。

二、超限原因:因應聯屬公司間之營運週轉需求及增加融資管道,鑫昌公司於民國103年

12月28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對聯屬公司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額度限額

人民幣1,500仟元(約新台幣7,764仟元),後因鑫昌公司財務報表淨值降低之影響,核

已超過「資金貸與辦法規定限額」為對單一企業之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規定。

三、茲說明鑫昌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情形:

(一)貸與對象: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

(二)原資金貸與金額:人民幣1,500仟元(約新台幣7,764仟元),上述之資金貸與額度自

鑫昌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至今從未動用。

(三)對單一企業之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新台幣7,325仟元。【依據公司最近期

(103年第四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核算】。

8.因應措施:鑫昌公司將提報最近期董事會,取消鑫昌公司對鑫聯公司之資金貸予額度,

以改善此資金貸與額度逾「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限額之情況。

9.其他應敘明事項:

鑫昌公司將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105年度股東常會報告執行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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