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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13
2.公司名稱:太倉鑫昌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間接持股100%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金管證審
字第1040054006號函辦理。
二、超限原因:因應聯屬公司間之營運週轉需求及增加融資管道,鑫昌公司於民國103年
12月28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對聯屬公司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額度限額
已超過「資金貸與辦法規定限額」為對單一企業之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規定。
三、茲說明鑫昌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情形:
(一)貸與對象: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
鑫昌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至今從未動用。
(三)對單一企業之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新台幣7,325仟元。【依據公司最近期
(103年第四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核算】。
8.因應措施:鑫昌公司將提報最近期董事會,取消鑫昌公司對鑫聯公司之資金貸予額度,
以改善此資金貸與額度逾「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限額之情況。
9.其他應敘明事項:
鑫昌公司將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105年度股東常會報告執行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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