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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於民國104年06月12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2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8733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105年01月07日經授商字第1040127575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並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5年01月19日(星期二)發放,且當日上市買賣。
貮、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81,585,394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815,853,940 元。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2,000,000元。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81,785,394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817,853,940元。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享有一切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之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減資、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或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以下合稱「獲配權益」)。獲配權益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五、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參、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於105年01月19日(星期二)起採無實體發行,並依本公司第10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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