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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上訴人:本公司,被上訴人: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6/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0年5月27日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日商愛伯股份有限
公司)主張本公司部分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並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並經法
院為第一審判決。
(2)本案第二審判決主文為第一審判決,關於我方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
肆仟零柒拾捌元本息、不得為一定行為、且應為銷燬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部分,並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我方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
分,且第一精工愛伯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第一精工愛伯負擔。
4.處理過程:
委任律師處理,依法完成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102/06/07於司法院網站上公告之第二審判決主文,主文說明本公司無須負任
何侵害專利權之責任,目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2)因本案仍可上訴,故尚未確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如第一精工愛伯提起上訴,我方將維護公司應有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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