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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無端被劃扣18萬話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5 11:09


南方日報訊 (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潘聲 實習生/朱明)未經儲戶允許,代繳電話費的專用賬戶裡的存款卻被銀行擅自多扣劃了18萬元。為追回損失,番禺市民黃某儀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判決銀行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

事件:銀行卡多次被擅扣話費


黃某儀告訴記者,2001年2月3日,其在開具個人結算專用存摺帳戶,用來繳納水電費、社保費和固定電話費。2011年2月23日,因購車需要,其存入該帳戶18萬元。但稍后幾天,其在查詢賬戶時,發現全部存款被開戶銀行以“話費”的名義轉走給第三人。

經詳細查交易記錄,銀行自2010年11月22日起就多次以“話費”的名義劃扣自己帳戶的款項,通過投訴交涉,該行於2011年3月23日退回已劃扣的18萬元。但截至2011年3月24日,仍侵佔資金10964.85元,拒不退還。

銀行:扣劃款項是經通信公司委託

銀行辯稱,黃某儀先與某通訊公司建立了委託關係,再與銀行建立了轉委託關係,由銀行代收代扣話費。根據約定,某通訊公司委託銀行代收通信費,對由某通訊公司發送的劃扣客戶資料視為已獲得客戶的有效授權。即使劃扣資料有誤,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及糾紛由某通訊公司負責承擔。由於某通訊公司委託銀行代扣話費的業務量比較大,銀行已經在委託協議中明確要求某通訊公司對客戶資料真實性負責,銀行已盡了提醒義務。銀行辯稱,是通過某通訊公司發過來的信息根據協議進行扣款。

第三人某通訊公司到庭參加訴訟,但未能提供黃某儀是否為某通訊公司的用戶,是否辦理了通信費代扣服務,以及是否簽訂了委託第三人某通訊公司通過銀行代收通信費的協議書的證據。

判決:銀行違約應退款

番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銀行辦理了個人結算存摺帳戶,則原、被告的儲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並發生法律效力。銀行應保證原告黃某儀存款賬戶內的存款安全,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銀行作為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保障該筆存款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本人同意或未經法定程序,都不能對該筆存款進行處分。

法院認為,銀行在劃扣款項前必須審查黃某儀是否為第三人某通訊公司的用戶,是否辦理了通信費代扣服務,以及黃某儀是否簽訂了委託第三人某通訊公司通過銀行代收通信費的協議書。但銀行及某通訊公司皆未能提供上述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在扣劃款項時經黃某儀的同意或授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法院認定銀行的扣款行為已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銀行支付10964.85元給原告,並支付利息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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