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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03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6月2日13時43分,本公司受南投地區規模6.3強震影響,啟動苗栗至嘉義地區災害
告警系統,部份路段電力暫時中斷,暫時停止6班次列車於受影響區間。
6.因應措施:
(1)地震發生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進行列車運轉調度,並派維修人員
趕赴受影響區域,針對軌道、土木橋樑結構及電力設施進行相關檢查,確保列車運
轉及旅客安全。
(2)加強對車站及列車旅客廣播,說明延遲情形,並準備麵包、礦泉水供旅客取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列車調度,取消南下15班次,及北上12班次,共27班次列車。
(2)加開台中—台北區間的全車自由座列車,並調整南下159車次,增停嘉義站、台
南站,以輸運旅客。
(3)地震屬天然災害,非可歸責本公司,不適用延遲退費之規定。
(4)凡購買因地震影響而致遲延或取消之車次,若車票未經使用,旅客可自原乘車日
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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