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娛集團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彩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十七至七十九號富通大廈九樓A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藉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謹此批準、追認及確認本公司進行出售(定義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之致本公司股東通函(「通函」),注有「A」字樣之副本已於本大會上提呈並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及行使認沽期權(定義見通函)、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落實出售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並謹此授權一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簽署任何其他檔案、文據及協議並(如有必要)加蓋本公司印章,及就出售及認沽期權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有關出售及認沽期權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之其他事宜作出其全權酌情認為屬必須、附帶或從屬之行動或事宜。」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代其表決,惟須受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細則規限。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惟必須親身出席大會以代表有關股東。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如此獲委任,則委任書須注明與如此獲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有關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2) 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隨附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之通函。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該表格並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屆時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表決。
(3) 為符合資格,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17 樓1712–1716號舖。
(4) 倘屬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可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表決(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該名出席持有人有權就有關股份表決。
(5) 大會上任何表決將會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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