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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3/08
2.發生緣由:101年8月30日於第49頻道MOMO1台宣播「台鹽生技-智慧型膠原Q10高
效彈力活顏素(60週年慶晶?限定版)」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22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3月29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2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
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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