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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有線: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22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3/08

2.發生緣由:101年8月30日於第49頻道MOMO1台宣播「台鹽生技-智慧型膠原Q10高

效彈力活顏素(60週年慶晶?限定版)」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22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3月29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2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

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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