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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遠期售匯交存20%風險保證金不屬於資本管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9 07:48


人民銀行表示,近期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彙的順周期行為,屬於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周期調節,是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完善。

此次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

人行還指出,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而為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彙的順周期行為,對於有實需套保需求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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