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富電子:本公司對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主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63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就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之支票4紙,計新臺幣(下同)
5,846,664元,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本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對
該公司提起訴訟,除請求返還前揭支票並確認歐力士對本公司就前揭支票之債權不
存在外,另請求歐力士給付本公司已兌現之票款3,361,836元及其中1,900,170元自
99年11月1日起,其餘1,461,666元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本公司敗
訴,本公司於101年8月9日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2年7月30日宣判,經本公司
於當日至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利息,超過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
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目前尚未收悉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63號民事判決,將於收悉法院
判決後,依法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對本公司財務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協助提出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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