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富房地產基金公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1) 證監會豁免與(2) 修改後安排
(1) 管理人已申請,並在受限於本公告所述的證監會豁免的條件及在本公告所述的原因下,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獲證監會豁免;並在(2)諮詢證監會後,在受限於本公告所述的管理人承諾及在本公告所述的原因下,管理人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將實施修改後安排。特此,基金單位持有人應注意:
? 基於:(i)出售事項在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完成後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再有任何持續經營業務或營運資產;(ii)睿富房地產基金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已按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實際被終止;(iii)管理人與受托人已按程式開展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的工作(一律仍在進行,以待最終判定),同時,睿富房地產基金僅有的資產為現金,管理人認為證監會豁免與修改後安排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此等措施可在等待最終判定期間將睿富房地產基金發生的不必要費用減至最低;
? 證監會豁免:管理人已申請,並在受限於本公告所述的證監會豁免的條件下獲證監會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所規定的一般披露責任當中關於先行公布中期業績/年度業績的一般披露責任;
? 修改後安排:修改後安排關乎以下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要求及/或行內最佳作業方法:
(a) 認可書中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最低人數要求: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在管理人承諾的前提下,睿富房地產基金在董事會中會有獨立非執行董事一人,而非現時所要求的三人;
(b) 認可書的要求以及GP6中有關成立委員會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在管理人承諾的前提下,董事會下轄各委員會均不復存在,各委員會的職能由余下的董事(無不包括余下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履行;
(c) GP6中要求睿富房地產基金依循的每一公歷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自補充契據訂立之日起,在管理人承諾的前提下,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再需要每一公歷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以及
(d) GP6中有關每一公歷年至少召開多少次董事會會議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在管理人承諾的前提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會議,而非現時要求的四次。
(3) 經補充契據對信托契據作出修改
為實施本公告第3.3.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管理人與受托人於本公告刊發之日訂立補充契據(詳見本公告第5段)。在補充契據中,受托人確認,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9.6(b)段及信托契據第31.1(i)條,其認為信托契據經補充契據修改及變更的內容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無重大影響,在操作方面不在重大程度上解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對基金單位持有人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增加睿富房地產基金產業應支付的費用和開支。管理人與受托人的看法一致。
(4) 聯交所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上市規則附錄7G第4B段每月進行申報的規定
另外,聯交所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無條件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上市規則附錄7G第4B段每月進行申報的規定,由此睿富房地產基金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不再需要每月進行申報。
其他事項
? 修改後安排在諮詢證監會後由管理人實施。
? 經考慮其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和信托契據的職責以及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及管理人作為受監管實體的具體情況後,受托人不反對修改後安排或證監會豁免的條款或條件。
? 管理人與受托人確認,實施所徵得的證監會豁免或修改後安排方案無需基金單位持有人批準。
? 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
? 除證監會豁免或修改後安排所特別涵蓋的要求及作業方法外,睿富房地產基金須繼續遵守其他一切適用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信托契據、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所載的要求/預期做到的作業方法(只要證監會對REIT常見問題的答案或證監會所發出的相關通函等視為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認可書、證監會對REIT常見問題的答案及證監會所發出的任何相關通函。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 基金單位持有人務必細閱本公告,如對本公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向管理人提問(詳情請參閱本公告第3.3.3(b)段)。
? 管理人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及所信,當中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任何陳述有誤導成份。
-------------------------------------------------------------------------------------------
1. 證監會豁免與修改後安排的背景
下述事實與管理人申請並獲證監會豁免以及管理人實施修改後安排有關:
1.1 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受托人完成出售睿富房地產基金於北京佳程廣場物業的權益(「出售事項」),有關權益當時構成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絕大部分營運業務及資產。在出售事項後,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再有任何持續經營業務或營運資產。
1.2 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基金單位暫停在聯交所買賣,直至完成取消上市地位建議為止。
1.3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管理人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寄發支票,以支付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宣派的每個基金單位4.10港元的中期分派,即出售事項所得款額,占睿富房地產基金當時可用現金的一大部分。中期分派後,睿富房地產基金僅保留一小部分現金備用,以應付睿富房地產基金在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前發生的費用及支出。
1.4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睿富房地產基金按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實際被終止。
1.5 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起,管理人與受托人按程式開展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的工作。
1.6 然而,即使管理人與受托人一直努力,截至本公告刊發之日,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的工作仍在進行,以待解決以下事項: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田力先生發出傳訊令狀。基於法律意見,董事會與受托人認為索償完全不具理據,德銀、管理人和受托人全力抗辯。截至本公告刊發之日,德銀、管理人和受托人仍在對索償進行抗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指令,索償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被編排在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一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審訊。
1.7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 睿富房地產基金刊發公告, 其中透露, 總額141,600,000港元(即每個基金單位0.305港元)會以中期分派形式以現金支付予基金單位持有人,而總額64,200,000港元(即每個基金單位0.138港元)仍將由受托人持有,留作支付睿富房地產基金預算的債務、應付款和應計費用。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總額為中期分派金額的所有支票均已經以平郵方式寄交有關的基金單位持有人。
1.8 截至本公告刊發之日,睿富房地產基金僅有的資產為現金,全為銀行賬戶中的準備金結余,只有受托人(在管理人要求下)方可擷取作支出用途。該筆現金僅為留待索償最終審結後擷取或判定用途(「最終判定」)。
2. 證監會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先行公布中期業績/年度業績的一般披露責任
管理人已申請並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下述條款、條件及原因下獲證監會豁免:
2.1 證監會豁免涵蓋范圍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要求管理人履行一般披露責任,即通過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睿富房地產基金的一些資料或交易。
管理人已申請並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獲證監會豁免嚴格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先行公布中期業績/年度業績的一般披露責任,由此(亦僅此而已)睿富房地產基金無須再在刊發其年度或中期報告前先行公布業績。
2.2 證監會豁免條件
證監會豁免的條件如下:
2.2.1 在睿富每個財務年度完結後三個月內,管理人必須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刊發睿富的年度報告。
2.2.2 睿富房地產基金的每份年度報告應涵蓋及包括相應於上市規則所規定(現載於上市規則附錄16)的須先行公布年度業績的內容,猶如該等規定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
2.2.3 睿富房地產基金的每份中期報告應涵蓋及包括相應於上市規則所規定(現載於上市規則附錄16)的須先行公布中期業績的內容,猶如有關規定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
2.2.4 在未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之前,睿富房地產基金仍須維持其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以及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須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管理人亦須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2.2.5 管理人的證監會豁免申請書中所載或當中向證監會申述的情況不可有任何重大變動。
3. 睿富房地產基金關於若干特別監管要求的修改後安排
諮詢證監會後,管理人宣布修改後安排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按條款內容生效,惟受限於管理人承諾:
3.1 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
3.1.1 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現行公司管治要求/行內最佳作業方法根據認可書,睿富房地產基金須確保管理人的董事會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實際人數時刻保持至少三人。
3.1.2 修改後安排涵蓋范圍
董事會宣布,關於上述認可書要求的修改後安排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生效,由此(亦僅此而已)睿富房地產基金在董事會中會有獨立非執行董事一人,而非之前所要求的三人。
上述修改後安排的結果是:
(a) 董事會現任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孟曉蘇博士和Jack Richard Rodman先生二人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辭去職務;以及
(b) Mark Henry Ford先生期間留任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其後可由另一合資格人選替任。
3.1.3 管理人承諾
只要以上第3.1.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仍然有效,管理人承諾:
(a) 就董事會的構成和議事程式而言:
(i) 至少必須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ii) 日後董事會各次會議的法定人數必須一律將余下的該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計算在內;以及
(iii)董事會達足夠法定人數開會並擬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得到適用法律法規下有權對有關決定投票的各名與會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為清楚說明起見,凡是因利益衝突或其他緣故而被管理人的組織章程或適用法律法規禁止對有關的董事會決定/議案投票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例如審議該董事的酬金),必須放棄投票,其余有權投票的各名董事必須確保以睿富房地產基金與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
(b) 在索償或任何其他事宜上,關於一方面董事會有責任本著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行事,而另一方面各名留任的董事需要履行其對德意志銀行集團的職責(不管是作為該集團的雇員或管理人的董事或其他身份)這兩方面之間存在的任何衝突,各名留任的董事將確保以睿富房地產基金與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
(c) 盡管有修改後安排,在未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之前,睿富房地產基金仍會維持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3.2 對各委員會的要求
3.2.1 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現行公司管治要求/行內最佳作業方法根據認可書以及GP6(經證監會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通函加以說明),管理人需要在董事會之下設立以下各委員會,而管理人必須持續遵守載於管理人的守規手冊及招股章程的關於各委員會的的方針和構成辦法:
(a) 審核、風險及守規委員會;
(b) 披露委員會;
(c) 管理及投資委員會;以及
(d) 薪酬委員會(合稱「各委員會」)。
3.2.2 修改後安排涵蓋范圍
董事會宣布,關於上述認可書要求以及GP6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的修改後安排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生效,由此(亦僅此而已)董事會各委員會不復存在,各委員會的職能由余下的董事(無不包括余下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負責履行。
為清楚說明起見,除證監會豁免或修改後安排所特別涵蓋的要求及作業方法外,睿富房地產基金須繼續遵守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認可書、GP6和證監會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通函預期做到的作業方法等其他一切要求乃至其他一切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3.2.3 管理人承諾
只要以上第3.2.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仍然有效,管理人承諾:
(a) 日後董事會各次會議的法定人數必須一律將余下的該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計算在內。
(b) 董事會達足夠法定人數開會並擬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得到適用法律法規下有權對有關決定投票的各名與會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致通過。為清楚說明起見,凡是因利益衝突或其他緣故而被管理人的組織章程或適用法律法規禁止對有關的決定/議案投票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例如審議該董事的酬金),必須放棄投票,其余有權投票的各名董事必須確保以睿富房地產基金與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
(c) 在索償或任何其他事宜上,關於一方面董事會有責任本著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行事,而另一方面各名留任的董事需要履行其對德意志銀行集團的職責(不管是作為該集團的雇員或管理人的董事或其他身份)這兩方面之間存在的任何衝突,各名留任的董事將確保以睿富房地產基金與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
(d) 盡管有修改後安排,在未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之前,睿富房地產基金仍會維持其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以及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3.3 睿富房地產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
3.3.1 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現行公司管治要求/行內最佳作業方法經證監會對REIT常見問題的答案第29段加以說明後,GP6載明,證監會認為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實踐良好公司管治原則和準則的舉措之一,是所有證監會認可的REIT預期會奉行的一項方針。因此,證監會預期任何其認可的REIT會在其信托契據中載明有關召開和進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的條文。
3.3.2 修改後安排涵蓋范圍
董事會宣布,關於上述證監會預期做到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的修改後安排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生效,由此(亦僅此而已)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再需要每一公歷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
3.3.3 管理人承諾
只要以上第3.3.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仍然有效,管理人承諾:
(a) 盡管有修改後安排,管理人仍會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只要:
(i) 根據信托契據,有不少於兩名登記在案且合共持有不少於10%當時已發行在外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書面向管理人提出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或
(ii) 管理人或受托人(本著其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誠信義務且遵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信托契據以及其他一切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行事)斷定某一事項需要基金單位持有人投票決定,因而需要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b) 管理人將指派一人任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聯絡人,隨時就任何需要睿富房地產基金相關資料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辦理聯絡工作,代表管理人的該名聯絡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將會在睿富房地產基金網站以及聯交所所載睿富房地產基金公告的顯眼之處列出。
管理人的聯絡人暫定為Stephen Harris先生(管理人的負責人員以及僅有的執行董事),其聯絡資料詳列如下:
姓名:Stephen Harris
電話號碼:+852 2203 7872
電郵地址:enquiry@rreefchinatrust.com
(c) 盡管有修改後安排,在未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之前,睿富房地產基金仍會維持其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以及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3.4 董事會會議次數下限
3.4.1 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現行公司管治要求/行內最佳作業方法根據GP6,行內最佳作業方法是睿富房地產基金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董事會會議,即相隔約四個月舉行一次。
3.4.2 修改後安排涵蓋范圍
董事會宣布,關於上述GP6的行內最佳作業方法的修改後安排自本公告刊發之日起生效,由此(亦僅此而已)董事會每個公歷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會議,而非現時要求的四次。
3.4.3 管理人承諾
只要以上第3.4.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仍然有效,管理人承諾:
(a) 董事會每個公歷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會會議。
(b) 只要管理人(根據組織章程檔案及本著其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誠信義務且遵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信托契據以及其他一切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行事)斷定有此需要,管理人便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c) 盡管有修改後安排,在未完成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之前,睿富房地產基金仍會維持其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以及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4. 管理人申請證監會豁免以及實施修改後安排的主因
管理人主要基於以下原因申請證監會豁免以及實施修改後安排:
4.1 由於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從事任何業務,亦無營運資產(其僅有的資產為存於銀行的該筆準備金,只有受托人(在管理人要求下)方可擷取作支出用途),董事會認為證監會豁免與修改後安排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此等?措可在等待最終判定期間將睿富房地產基金發生的費用減至最低。
4.2 董事會認為,盡管有證監會豁免和修改後安排,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仍舊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和保障,特別是因為:
4.2.1 受托人將會按照信托契據的規定以及適用的監管規定繼續履行其作為睿富房地產基金受托人的誠信義務,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求最大利益,尤其是根據其在信托契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適用的監管規定,受托人將會:
(a) 根據信托契據以信托方式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準備金,直至最終判定為止,除了支付睿富房地產基金不時產生的費用及開支以外,受托人將在(i)最終判定後;以及(ii)根據清盤建議支付睿富房地產基金一切支出、費用、開銷及其他應付款和應計款(包括管理人及受托人的支出及開銷)後,盡快將余下的所有準備金按比例分發予基金單位持有人;
(b) 審察睿富房地產基金的銀行賬戶支出;
(c) 繼續監察和審視索償情況和進展對睿富房地產基金的影響;以及
(d) 繼續監察和審視清盤建議、取消上市地位建議和取消授權建議的情況和進展;而且
4.2.2 睿富房地產基金會維持其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以及其被證監會認可的地位,而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
5. 經補充契據對信托契據作出修改
為實施本公告第3.3.2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管理人與受托人於本公告刊發之日訂立補充及修改信托契據的補充契據(「補充契據」),由此,自同日起,睿富房地產基金不再需要在每一公歷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條件是,盡管有修改後安排,管理人或受托人仍會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只要:
5.1.1 有不少於兩名根據登記記錄合共持有不少於10%當時已發行在外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書面向管理人提請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或
5.1.2 管理人或受托人(本著其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誠信義務且遵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信托契據以及其他一切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行事)斷定某一事項需要基金單位持有人投票決定,因而需要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在補充契據中,受托人確認,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9.6(b)段及信托契據第31.1(i)條,其認為信托契據經補充契據修改及變更的內容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並無重大影響,在操作方面不在重大程度上解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對基金單位持有人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增加睿富房地產基金產業應支付的費用和開支。管理人與受托人的看法一致。
6. 聯交所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上市規則附錄7G第4B段每月進行申報的規定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聯交所無條件豁免睿富房地產基金嚴格遵守上市規則附錄7G第4B段每月進行申報的規定,由此睿富房地產基金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不再需要每月進行申報。
7. 其他事項
7.1 修改後安排在諮詢證監會後由管理人實施。
7.2 經考慮其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和信托契據的職責以及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及管理人作為受監管實體的具體情況後,受托人不反對修改後安排或證監會豁免的條款或條件。
7.3 管理人與受托人確認,實施所徵得的豁免或修改後安排方案無需基金單位持有人批準。
7.4 在發生任何與睿富房地產基金有關的重大事件後,管理人會繼續遵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關的最新情況。
7.5 除證監會豁免或修改後安排所特別涵蓋的要求及作業方法外,睿富房地產基金須繼續遵守其他一切適用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信托契據、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所載的要求/預期做到的作業方法(只要證監會對REIT常見問題的答案或證監會所發出的相關通函等視為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認可書、證監會對REIT常見問題的答案及證監會所發出的任何相關通函。管理人亦會繼續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中的一切適用條文,包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及第10.4段的一般披露責任。
7.6 基金單位持有人務必細閱本公告,如對本公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專家的意見或向管理人提問(詳情請參閱本公告第3.3.3(b)段)。
7.7 管理人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及所信,當中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任何陳述有誤導成份。
釋義
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規定外,以下用語具下述涵義:
「認可書」指證監會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致管理人的有關睿富房地產基金的認可書
「董事會」指管理人的董事會
「聯交所致集體投資指聯交所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致香港上市 計劃函」集體投資計劃的函件,題為關於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上市的認可集體投資計劃-有關該等集體投資計劃的持續責任的闡釋
「索償」指田力先生傳訊令狀提出的索償
「德銀」指德意志銀行
「董事」指管理人的董事
「出售事項」指具本公告第1.1段的定義
「最終判定」指具本公告第1.7段的定義
「GP6」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的一般原則第6條
「獨立非執行董事」指管理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管理人」指睿富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睿富中國房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承諾」指管理人就本公告第3.1.3段、第3.2.3段、第3.3.3段和第3.4.3段所述的修改後安排所作出的承諾
「取消授權建議」指證監會取消睿富房地產基金作為房地產投資基金所獲授權的建議
「取消上市地位建議」指取消睿富房地產基金單位在聯交所上市的建議
「清盤建議」指根據信托契據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對睿富房地產基金進行清盤的建議
「招股章程」指睿富房地產基金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就基金單位在聯交所首次公開發售所刊發的招股章程
「準備金」指具睿富房地產基金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公告中的定義
「房地產投資信托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 基金守則」
「修改後安排」指睿富房地產基金就GP6或適用於睿富房地產基金的認可書中的若干公司管治要求及/或行內最佳作業方法進行修改後的安排,詳情及條件載於本公告第3段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二零零九年指證監會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致證監會認可房 三月十六日通函」地產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題為Clarificationon the application of various Listing Rulesamendments to SFC-authorised REITs(有關上市規則修訂適用於證監會認可房地產基金的事宜,只備有英文版)
「證監會對REIT常見指證監會最近期刊發的關於房地產投資基金常見問 問題的答案」題的答案
「證監會豁免」指管理人申請並獲證監會免卻嚴格遵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0.3段先行公布中期/年度業績的一般披露責任,詳見本公告第2段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補充契據」指具本公告第3.3.2段的定義
「信托契據」指受托人與管理人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為確立睿富房地產基金而訂立的信托契據
「受托人」指睿富房地產基金的受托人HSBC Institutional TrustServices (Asia) Limited
「基金單位持有人」指基金單位的持有人
「基金單位」指睿富房地產基金的單位
「傳訊令狀」指田力先生在高等法院以原告人身份發出的傳訊令狀,德銀為第一被告人、管理人為第二被告人、受托人為第三被告人
T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