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收購企業股權盈餘轉增股本徵收個稅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對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企業原有盈餘積累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併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後,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餘積累向個人投資者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個人投資者以不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個人投資者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投資者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個人投資者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個人投資者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個人投資者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後轉增股本,應先轉增應稅的盈餘積累部分,然後再轉增免稅的盈餘積累部分。(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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