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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禁止新股巧立名目 利誘大戶認購入飛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綜合報導


新股保薦人常以不同「好處」利誘基礎投資者,港交所 (0388-HK) 近日刊發指引提醒保薦人及準新股,只准向基礎投資者保證上市股份分配,禁止巧立名目,提供其他利益 (如分佣、豁免經紀佣金及承諾其他新股認購機會等) 。

《星島日報》報導,投行人士表示,市況不佳早已令新股難於物色基礎投資者,如今港交所收緊要求,將令新股更難找基礎投資者認購。不過,有接近監管機構人士稱,近年保薦人、準新股及一眾樂於出任基礎投資者的「大戶」 (包括資產管理基金、主權基金及城中富豪) ,有太多私下協議,這等協議有違公平原則,必須正視。


港交所認為,準新股引入基礎投資者,公眾一般以為基礎投資者是自願認購,而非建基於其他誘因入場。再者,基礎投資者陣容鼎盛,令散戶誤以為股份別具投資價值,影響他們的投資決定。

因此,港交所認為,保薦人及準新股開出招攬基礎投資者的條件,只准是保證上市獲配股份,不能私下附帶其他條件及利益等。如保薦人及準新股必須向個別投資者提供額外認購好處,則應被視作「上市前投資者」,而非「基礎投資者」。準新股如要引入「上市前投資者」,要符合另一套要求,例如必須早在提交上市申請前半年引入。

保薦人及準新股「利誘」基礎投資者的「私下」條件,最常見的包括豁免經紀佣金、分享部分包銷佣金、控股股東授出可供日後購回股份的認沽期權、保證將上市所集資金投放在基礎投資者所管理的基金、承諾配出另一宗新股上市股份等。

市況欠佳,新股要找星光熠熠的基礎投資者名單相當困難,不少準新股轉為經公關私下向傳媒胡亂放風,例如說某富豪或股神承諾認購,或是吹大配售反應,令散戶誤以為相關新股認購反應理想,錯判入場決定,市場有意見認為監管機構要正視,惟暫未見當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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