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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宣布,有關全球發售之穩定價格期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完結。於穩定價格期內,穩定價格經辦人並無進行任何穩定價格行動。超額配股權並無於穩定價格期行使,並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失效。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 (2)節而作出。本公司宣布,有關全球發售之穩定價格期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為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三十日)完結。
由於國際配售並無超額分配,因而並無行使超額配股權,於穩定價格期內,穩定價格經辦人並無進行任何穩定價格行動。超額配股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失效。因此,並無根據超額配股權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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