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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怡精細化工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披露之貸款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布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本公司於2013年5月10日簽訂此貸款協議,據此,楊先生須承擔以下特定履約義務: (i) 留任本公司董事會主席以及本公司單一最大控股股東; (ii) 實益擁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30%;及 (iii) 保留對本公司管理層及董事會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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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怡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以下披露。

於2013年5月10日,由本公司為借款人與若干銀行作為放款人訂立貸款協定(「貸款協定」)。根據貸款協定,本公司可獲得合共66,000,000美元的長期貸款融資(「貸款」),從2013年5月10日起為期三年,貸款分4期等額償還,每半年償還一期,第一期還款須在本貸款協議簽訂之日後滿18個月當日償還。

根據貸款協議,楊毅融先生(「楊先生」)須承擔若干特定履約義務,包括留任董事會主席及維持本公司單一最大控股股東的身份;實益擁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三十(30%);及保留對本公司管理層及董事會的控制權。

根據貸款協議,楊先生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將構成違約事件;若出現該等情況,放款人有權宣布貸款終止,而放款人提供更多貸款的義務即告終止,放款人亦有權宣布貸款、應計利息及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即時到期並應付。

於本公布之日,本公司主席楊先生持有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的41.1%。

若產生披露義務的情況持續存在,本公司將繼續遵守《上市規則》之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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