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瓦斯:公告本公司102年度第一季營業收入與去年同期差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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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5/09
2.公司名稱: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2年2月27日以經能字
第10204600903號函令新增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之1「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
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
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
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前項規
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上述新增條文自102年1
月1日施行。另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4月3日以能油字
第10200060910號函釋「鑑於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
增訂第26條之1係於10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並於該準則
第40條敘明自102年1月1日施行,爰事業之102年度財務報表
應遵行辦理。至101年度財務報表係適用原準則之規定,亦
即101年度財務報表無需調整之」。
(二)前述法令之增訂與函釋,致本公司102年第一季管線設
備之表外管收入轉列遞延收入,影響營業收入減少約4,000萬
元,另102年第一季拆遷補償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約4,700萬元,
致影響102年度第一季營業收入減少約8,700萬元,影響毛利約
5,300萬元
(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之1規定,本公司
管線設備之營運資產轉列遞延收入,其認列按管線資產之折
舊年限逐年轉列收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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