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2/07/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沈瑋: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葉秉森:董事兼執行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無損於公司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派任沈瑋擔任A公司之
董事兼副董事長,葉秉森擔任A公司之常務副總,並解除競業禁止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沈瑋:董事長兼總經理;
(2)葉秉森:董事兼執行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沈瑋:A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
(2)葉秉森:A公司、常務副總。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汽車設計等相關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沈瑋係B公司董事
長,B公司持股A公司之比例為10.0352%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因與A公司、B公司簽訂保密契約,故不揭露該等公司名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