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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本公司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本公司出售盛茂投資、旭茂投資股份乙事,對本公司黃世惠董事長、黃悠美副董事長之不起訴處分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30

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高力川董事以本公司出售盛茂投資、旭茂投資股份予

本公司黃悠美副董事長經營之意千有限公司,涉及掏空,告發本公司

黃世惠董事長、黃悠美副董事長涉犯背信乙事,本公司接獲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本公司出售盛茂投資、旭茂投資股份乙事,以本件

交易程式符合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交易價格有會計師覆核

意見,均有所依據,尚未違反相關規定為由,對本公司黃世惠董事長、

黃悠美副董事長為不起訴處分,且本案不得再議而確定。

6.因應措施:本公司及黃世惠董事長、黃悠美副董事長經營事業向來兢兢業業、

奉公守法,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能還予當事人清白,深感謝意,

希望不要再有任何有心人士故意羅織罪名、入人於罪,或以莫須有之事由

誤導股東反對本公司101年度決算表冊,致嚴重打擊本公司及經營團隊之信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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