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鈺:公告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4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1年及
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
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
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二)(三)(四)所述,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12月31日
對主要客戶之應收帳款總額計新台幣601,475仟元(已轉列「其他應收款」並提列備抵
仟元,占資產總額67.98%。本會計師對於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前揭主要客戶其他
應收款減損之評估及存貨之評價,未能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亦無法採用其他
查核程式獲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民國100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12月31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由於第三段所述,本會計師未能對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底主要客戶其
他應收款減損之評估及存貨之評價,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亦無法採用其他查
核程式獲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無法提供合理之依據以表示意見,因此本會計師
對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度之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
291,631仟元而股東權益為新台幣79,438仟元,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十(四)說
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民國101年度財務
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IFRSs)及於民國102年適用之「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宏鈺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依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2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4943
號令函規定,於附註十三所揭露採用IFRSs之相關資訊,其所依據之IFRSs規定可能有
所改變,暨如第三段所述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因此採用IFRSs之影響亦可能有所改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度財務報告業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在案。本
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蕭春鴛、徐永堅會計師依
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惟會計師於
查核報告中提及因未能對本公司民國101年底主要客戶其他應收款減損之評估及存貨
之評價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亦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式獲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無法提供合理之依據以表示意見,因此對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度財務報表無
法表示意見。另會計師亦於查核報告中加註說明段提及本公司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
疑慮。
二、前項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已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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