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澳洲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時事

法院:不符貪污構成要件 林益世案轉恐嚇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30 19:07


林益世案,一審認定他並非貪污而是觸犯恐嚇罪,外界議論:合議庭為什麼不以貪污論處、而以刑法恐嚇罪論罪?合議庭認為,林益世雖然多次向被害人要錢,但購買爐渣等業務並非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與立委的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貪汙罪中的「利用職務行為索取賄賂」。  (潘千詩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曾對地勇負責人陳啟祥說,自己對中鋼購買爐渣、爐下石等採購案中具有絕對影響力,所以跟陳啟祥拿了六千三百萬後又再開口要八千三百萬,遭陳啟祥偷錄音報案。


對於林益世部分有罪,辯護律師陳松棟表示遺憾,會考慮再上訴。

合議庭為什麼不以貪污論罪而以刑法恐嚇罪論罪?根據法院公布的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認為,林益世雖然多次向被害人要錢,但購買爐渣等業務並非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與立委的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貪汙罪中的「利用職務行為索取賄賂」,這充其量只是讓被害人心生恐懼,所以改論以刑法的恐嚇罪判刑。至於被控洗錢罪的部分,也因為林益世案非貪污案,所以家人幫忙藏放犯罪所得的行為,就不構成洗錢罪中隱匿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的要件,所以全都獲判無罪。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