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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4/30
2.發生緣由:環保局於102年4月3日派員至本公司稽查,發現有違反水污染防制法
第18條暨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情事.
3.處理過程:經本公司發文說明污染原因及預計因應改善措施後,於102年4月30日
仍接獲宜蘭縣政府來函,本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制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5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立即針對污染源進行改善及整治工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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