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時事

都更條例3項違憲判定不溯及既往 對文林苑案不生效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6 21:12


記者王鼎鈞/綜合報導

台北市文林苑釋憲案26日出爐,都更條例兩條文中有3項遭判違憲,須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就失效。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指出,依據判例,違憲條文在「定期失效」之下,無法對文林苑個案產生溯及既往效力。


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新聞稿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1/10之規定過低,也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此外,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因上述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就違憲部分,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吳永宋強調,由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屬於「定期失效」,這些法律1年內仍然有效;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這釋憲結果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另外,有關文林苑強制拆遷是否違憲,大法官則沒有受理這部分的釋憲申請。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