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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成霖企業:代子公司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8

2.公司名稱: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深圳成霖潔具(股)公司重組標的訴訟事項進展情況

1.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3年6月

1日披露了《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

( 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在重組報告書中,公司就交易

標的公司深圳市寶鷹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鷹

股份”)股東古少明、李素玉與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股權糾紛

進行了詳細披露,並進行了相關的風險提示,根據重組報告

書披露,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因與古少明、李素玉股權轉讓

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民二

初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公司今日收到寶鷹股份股東古少明、李素玉發來的(2013)

深中法商終字第1093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書》,裁定如下:

深圳東方藝術研究在本案中針對羅娘檢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由

深圳仲裁委員會在[2011]深仲裁字第731號裁決書予以處理,

原審法院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東方藝術研究會的起訴

是恰當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駁回

上訴,維持原審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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