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霖企業:代子公司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8
2.公司名稱: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深圳成霖潔具(股)公司重組標的訴訟事項進展情況
1.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3年6月
1日披露了《深圳成霖潔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草案)》
( 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在重組報告書中,公司就交易
標的公司深圳市寶鷹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鷹
股份”)股東古少明、李素玉與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股權糾紛
進行了詳細披露,並進行了相關的風險提示,根據重組報告
書披露,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因與古少明、李素玉股權轉讓
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民二
初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公司今日收到寶鷹股份股東古少明、李素玉發來的(2013)
深中法商終字第1093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書》,裁定如下:
深圳東方藝術研究在本案中針對羅娘檢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由
深圳仲裁委員會在[2011]深仲裁字第731號裁決書予以處理,
原審法院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東方藝術研究會的起訴
是恰當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駁回
上訴,維持原審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