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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鐵道部長劉志軍一審被判死緩 沒收全部財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7-08 10:03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志軍被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中新網報導,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就劉志軍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開庭。此前開庭時,劉志軍哭訴十多分鐘,表示「相信法律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不會上訴」。


昨晚劉志軍的指定辯護律師錢列陽表示,從始至終劉志軍沒有向其提出「保證不死」的要求。其在會見及開庭時都聽到劉志軍表示無論判處什麼結果都不會再上訴。

在6月9日的庭審中,檢方指控劉志軍受賄6400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庭審辯論階段,檢方首先提出對劉志軍可「從輕判決」。

錢列陽稱,檢方在發表量刑意見時稱,劉志軍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的大部分事實,這是檢方表示「從輕判決」的一個依據。

此外,檢方認為劉志軍可「從輕判決」還有一個依據就是,此案涉及的贓款及損失均已追回,未造成嚴重後果。

錢列陽還就此案補充發表了對劉志軍從輕處罰的理由,即劉志軍在鐵路、尤其是高鐵方面所做的貢獻,並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對劉志軍量刑上進行考慮。

此前劉志軍被控涉嫌收受11人賄賂款共計6460.54萬元;涉嫌濫用職權,幫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

6月9日庭審中,檢方指控,從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先後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11人646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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