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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亨豐科技: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泓伾


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案號:101年金上訴字4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就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前董事長陳泓伾明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私募時,應切實查證應募人之

財力狀況,但未善盡徵信義務,並以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供原告評估,於96年6月4日

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增資1500萬普通股之私募案,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被告陳泓伾

簽立股票買賣合約書,並於96年7月19日匯款5650萬元至本公司帳戶認購本公司私募

之股份。被告陳泓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罪行勘以認定,並經刑事一審判決有罪在案,故對被告陳泓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訟。同時主張法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4.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務仍正常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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