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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蕾絲: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改善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1/28

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21日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2573號函示,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式第3條第2款所訂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

及1年限制,惟未訂定貸與最高限額及期限,核有未符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

4項、第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予以改善。

3.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第三條第3

款及第五條如下:

第三條:貸款限額:

1.本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放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一條第四項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3‧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三

條第1、2款限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

額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第五條:貸款期限: 

本公司短期融通貸與期限最長為一年。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融通期限仍以一年為限。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修訂後

送交各監察人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通

過並提請102年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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