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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1/28
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21日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2573號函示,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式第3條第2款所訂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
及1年限制,惟未訂定貸與最高限額及期限,核有未符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
4項、第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予以改善。
3.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第三條第3
款及第五條如下:
第三條:貸款限額:
1.本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
2.對單一企業資金貸放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一條第四項
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3‧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三
條第1、2款限制,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限
額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第五條:貸款期限:
本公司短期融通貸與期限最長為一年。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融通期限仍以一年為限。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修訂後
送交各監察人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通
過並提請102年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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