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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1/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賴弦五先生、
許婉美女士、俞若奚女士、王鴻紳先生及賴定甫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2/01/23~105/01/2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
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賴弦五董事、許婉美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賴弦五董事擔任台信互聯通信技術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許婉美董事擔任
台信互聯通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及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4號通恆大廈B層B05B室及廈門火炬
高新區軟體園綜合樓2號3F-B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行動通訊產品開發與設計、系統整合、客戶關係管
理應用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開發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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