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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佳樂: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責任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1/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賴弦五先生、

許婉美女士、俞若奚女士、王鴻紳先生及賴定甫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2/01/23~105/01/2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

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賴弦五董事、許婉美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賴弦五董事擔任台信互聯通信技術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許婉美董事擔任

台信互聯通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及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4號通恆大廈B層B05B室及廈門火炬

高新區軟體園綜合樓2號3F-B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行動通訊產品開發與設計、系統整合、客戶關係管

理應用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開發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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