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達: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與關係人簽定合建契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0款
1.契約種類:合建契約
2.事實發生日:102/1/19~102/1/19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黃"火冏"輝,本公司之董事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起迄日期)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立契約書人:地主 黃"火冏"輝(甲方)、建主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整由乙方於三月底前分期支付甲方。
上開保證金,甲方應於三樓樓頂板勘驗完成時退還百分之五十,使用執照領到時退還其餘
百分之五十。雙方約定房地分配比例為甲方70%、乙方30%。
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預計投入總營建成本加計建築融資利息約為新台幣二億八千七百零
四萬元
限制條款:
第三條:乙方須於簽約後150天內完成建照名稱變更及動工,但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而有遲延,則預定完成時間依遲延日數順延之。乙方並保證於動工後300個工作天內
興建完成,如工程逾期完工,乙方每逾一日,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為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所興建之房屋,須於開工後300個工作天內完成,除非遇有天災地變或甲方
所同意之原因外,如不能如期完工,乙方同意將保證金充違約金,依第三條扣抵。
第九條:乙方因申請建造,使用執照所支付之地政規費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要求甲方負
擔,另對於開工前申請房屋建築執照及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接水接電、產權移轉等所需
有關資料及證件,甲方須如期提供辦理,不得藉故遷延、推拖、刁難,如有故意推拖,以
延誤時日計算,每逾一日,應賠償乙方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以為賠償金。
5.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結果: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最後決定之土地價格:新臺幣597,954,500元
地主與建方之合建權益分配比例:70.66%:29.34%
6.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林書弘
7.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1)高市估字第000006號
8.取得之具體目的:
興建住宅大樓
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意見:
無
1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2年1月19日
12.監察人承認日期:
民國102年1月19日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17.其他敘明事項:
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