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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旅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修正預定買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1 15:34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41,006,04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01~104/10/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5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479,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五次實際買回6,000股,第六次實際買回1,473,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635,000股,因買進張數足以達成實施庫藏股買回

之任務目標。

第三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097,000股,因市場股價已達本次實施庫藏股買

回之價格上限。

第四次預計買回1,781,000股,實際買回654,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東權

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考量資金之有效運用,未依原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第五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6,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東權益,

且市場股價已達本次實施庫藏股買回之價格上限。

第六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473,000股,為顧及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

益,因而未能依原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二:本公司第七次庫藏股討論案,提請 討論。

說 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實施第七次之庫藏股,以轉讓員工。

1、訂定「第七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一,P3)。

2、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股票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仟元):541,006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30日止,共計二個月。

(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單價30元~50元,惟如買回區間價格低於下限時,本公

司仍繼續執行買回決策。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6%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479,000股。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五次實際買回6,000股,第六次實際買回

1,473,000股。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635,000股,因買進張數足以達成實施庫藏

股買回之任務目標。

第三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097,000股,因市場股價已達本次實施庫

藏股買回之價格上限。

第四次預計買回1,781,000股,實際買回654,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

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考量資金之有效運用,未依原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第五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6,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東

權益,且市場股價已達本次實施庫藏股買回之價格上限。

第六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473,000股,為顧及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

股東權益,因而未能依原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4、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另委請會計師對

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

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104年08月28日董事會決議買回之普通股壹佰伍

拾萬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

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

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

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股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4年8月28日第二十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4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5.1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鳳凰旅行社本次預計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介於每股單價新台幣30元至50

元間,業已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暨「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之上

下限規定。又鳳凰旅行社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鳳凰旅行社之財務

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或變動,另鳳凰旅行社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尚足

以支應此次預計買回股份價格區間所需之資金。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期間為104年9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修正為104年9月1日至104年

10月30日,並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修定買回股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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