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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績效獎金1.2個月上限 政院:不應一刀切!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3-01-09 19:24


立法院朝野協商決議,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四家100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不得超過1.2個月;並對101年度起設定1.2個月「上限」。對此,行政院今(9)日重申立場表示,立法院係依法行使其職權,但通盤檢討應該要避免一刀切、齊頭式發放。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行政院希望根據各事業的不同屬性、差異性進行細緻調整,應該要避免一刀切、齊頭式發放,合理考量國營事業的差異性,預計在2月底前提出通盤檢討。


鄭麗文說,行政院長陳冲4日已依程序核定100年國營事業考成,當天已清楚的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考會、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應通盤檢討,計畫在2月底提出檢討結果。檢討的問題包括,為何獎金有兩種,屬性是什麼,是不是重複;以及是不是應該齊頭式發放。

而對於立法院7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行庫)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但設定1.2個月「上限」。鄭麗文也再度表達行政院的態度,希望國營事業有合理的待遇,保障員工的權益和尊嚴,但另一方面,要符合社會的期待,改革要能顧慮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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