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復: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12/29
2.發生緣由: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2月9日派員到本公司三廠稽查,
發現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且未符合放流水之標準,於103年12月27日行文,
要求本公司提出書面異議陳述書。
3.處理過程:立即停止違規排放廢水。
4.預估可能損失:若主管機關不接受本公司異議陳述書,可能罰鍰新台幣6萬至6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派專人全面監測,確定廢水經核准之
放流口排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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