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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易發: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判決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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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成民終字第6381、6382及6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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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發生日:103/12/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因其客戶成都普什

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其產品未達要求標準,因此向其請求返還

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本案經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發(上海)公司)應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易

發(上海)公司依法提起上訴;民國103年12月17日接獲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上訴理由不成立因而判決駁回上訴,易發(上海)公司應返還貨款人民幣4,070,430元

及給付違約金與訴訟費用共計人民幣186,564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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