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晶鑽: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3年第1次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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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8/28
2.公司名稱: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壹、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3年6月4日經金管證發字第1030021350號函申
報生效及103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642號函核備變更發行價格在案。
貳、為因應特定人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將員工及原股東
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3年10月18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
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壹、為保障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本公司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特訂定本
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三、申請期間:103年9月4日起迄103年9月14日止。
四、補償方案:
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
「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申請期
間截止日(103年9月14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
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檔案未齊全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103年9月4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註3):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六、本公司獲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如期募集完成,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回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以103年12月4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註2):實際退款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退還。
(註3):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貳、承諾書
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103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1350號函申
報生效及103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642號函核備變更發行價格在案。
唯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為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恐未能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於103年9月3日前募足
及收足現金增資股款。
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向 貴局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
除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外,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
變。
若因此致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及事證主張且證實其權利受損
部分,本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 莉 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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