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得:更正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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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8/28
2.公司名稱: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及100年度對A公司之銷貨
收入,部分原料係由B公司(A公司之母公司)所供應,會計師
評估本公司向B公司之進貨交易性質屬來料加工,擬參酌(87)
基祕字第076號函之規定,將本公司對B公司之進貨(金額101年度
37,918仟元,100年度89,706仟元)調整為對A公司銷貨收入之減項
,故更正101及100年度之銷貨收入及成本。
財務報表銷貨收入及成本更正前後數字如下
年度 101年度 100年度
更正前 更正後 更正前 更正後
P5 銷貨收入 1,224,205 1,186,287 1,207,831 1,118,125
P5 銷貨成本 776,285 738,367 826,636 736,930
6.因應措施:
發布重大訊息更正,並完成財務報告更(補)正申報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對本公司101年及100年財務報表之淨利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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