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培育新型城鎮化的“掘墓人”而不自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8 08:40
新型城鎮化
新型城鎮化與原有城鎮化的區別在於:新型城鎮化“以人為本”,原有城鎮化“以物為本”。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將著力點放在推進農民市民化或人口城鎮化、讓廣大農民共用現代城市文明上,其主要障礙或“攔路虎”是城鄉差別權益制度。以物為本的原有城鎮化將著力點放在城鎮建設或“土地城鎮化”上,以此獲得巨大的政績和土地差價收入,其主要的“掘墓人”也是城鄉統一權益制度。這一觀點值得關注。
對許多中國人來說,2014年7月30日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日子,此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自此,持續三十多年的城鄉二元制度被實質性地打破了,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開始正式啟程了。
雖然近年來中國的城鎮化取得了快速的發展,2013年城鎮化率達到了53.73%,但總體來說城鎮化仍然是滯后的。
筆者在《中國經濟時報》撰文指出,中國城鎮化滯后主要表現為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的滯后,所謂“半城鎮化”或“偽城鎮化”其實是農民市民化沒有取得應有的進展。
新型城鎮化與原有城鎮化的區別在於:新型城鎮化“以人為本”,原有城鎮化“以物為本”。
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將著力點放在推進農民市民化或人口城鎮化、讓廣大農民共用現代城市文明上,其主要障礙或“攔路虎”是城鄉差別權益制度。以物為本的原有城鎮化將著力點放在城鎮建設或“土地城鎮化”上,以此獲得巨大的政績和土地差價收入,其主要的“掘墓人”也是城鄉統一權益制度。
為什么以物為本的原有城鎮化能高歌猛進、而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進展緩慢?
其核心原因是城鄉差別權益制度。城鄉差別權益制度是一組制度,戶籍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種較為表象的制度。
目前推出的戶籍制度改革只是為解決城鄉差別權益制度開了一個頭,要全面解決附著在戶籍制度上的其他城鄉差別權益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阻礙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的城鄉差別權益制度有如下多種。
其一,城鄉不統一的產權制度。中國目前的城鄉產權制度是不統一的,如城鄉土地產權制度、住房產權制度、資金產權制度就不完全一致。城鄉不統一的產權制度使城鄉之間的人口和勞動力自由流動面臨巨大障礙,阻礙人本城鎮化的順利發展,特別是在農民的土地權益和房產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農民向城鎮遷移就成了代價高昂的選擇。
其二,城鄉不一致的價格制度。長期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前和初期,中國城鄉的價格制度不一致、不自由。當然,其中部分價格問題如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問題近年來已明顯緩解,但城鄉價格制度不一致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城鄉不一致、不自由的價格制度,扭曲了市場信號,不利於人口的城鎮化。
其三,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一直實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農村居民實行農業戶口制度,城市居民實行非農業戶口制度。這種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既不符合社會主義的理想,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成為一只巨大的“攔路虎”,阻礙著中國的人口城鎮化進程。
其四,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下,城鄉就業制度應是平等的。但中國的就業制度是城鄉明顯不平等的。這種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扭曲了勞動力的價格和供求資訊,破壞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不利於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優化設定,不利於人本城鎮化的推進。
其五,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中國在改革開放前為了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工業化戰略,實行了城鄉差別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改革開放后也一直未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制度這種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礙了城市對農村人口和勞動力的吸收。這種制度致使許多城市為了維護本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和教育特權,對農民進城就業、子女上學和落戶予以排斥。
其六,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中國在城鄉分割制度下,對農村和城市采取了不同的財稅金融制度。國家財政支出大部分年份將80%以上支出在只占總人口不到40%的城市,而占總人口60%以上的農村只能獲得很小比例的財政支出;農村的金融機構基本是城市金融機構的下屬和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性,農村金融資金大部分被轉移到城市等。
這種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使農民承擔了過多的負擔和責任,而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益,擴大了城鄉差距,阻礙了人本城鎮化進程。
因此,要推進新型城鎮化,就要以推進這次戶籍制度改革為契機,全面改革城鄉差別權益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產權制度(含土地制度)、價格制度、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財稅制度、金融制度、國有資產分享制度等,使億萬農民也一起分享現代文明,一起實現“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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